赡养年老丧失生活能力的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同时,在道德领域也是具有可行性的,但是,由于家庭纠纷而离家出走三十年的时间,期间并没有对自己的儿女有过任何的抚养义务,而在三十年后由于自身没有任何的生活能力要求自己的儿女来赡养自己,这样的案例是否会受到法律的支持呢?
三十年前,张某杰生活在山东的一个小农村当中,与当时的丈夫陆某育有两个子女,而在一次家庭纠纷以后,张某杰离家出走,当时的丈夫陆某和村里的邻居也是花费千辛万苦来找寻这名女子,但是并没有找到,所以,这名女子也是被定性为了失踪人口。而在三十年后,张某杰突然的出现,要求自己的两名儿女来赡养自己,并且将自己的两名儿女告上法庭,最终,法院也是给出了合理的判决。
一、被告陆某1、陆某2、张某自2022年3月起每人每月10日前支付给原告张某杰赡养费300元;二、原告张某杰随被告张某共同生活;三、驳回原告张某杰的其他诉讼请求。而各方对此判决也并没有提出任何的异议。从法律的层面来看,虽然张某杰对其子女没有任何的抚养义务,但是,子女也不能拒绝赡养,赡养义务是法定的义务,不因为父母的原因而消除。
也就是说,赡养老人是每一个公民的法定义务,虽然父母对于子女没有尽到抚养的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但是,当老人没有任何的经济能力的时候,子女也是应该尽到自己的义务的,也就是应该无条件的对老人进行赡养义务,这也是法律上明文规定的。
对于这个案件来说,张某杰虽然没有尽到自己抚养子女的义务,但是,在自己失去经济能力的时候,子女也是需要尽到自己的赡养义务的,所以,对于法院的判决来说,也是合情合理的,双方并没有提起上诉,而其子女也是按照判决规定每月为老人支付赡养费用。